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陪審團推動聯盟聲明:政黨or幫派?!

陪審團推動聯盟聲明
政黨or幫派?!

一、 立法委員行使投票表決權,不應受到政黨的黨紀處分控制:
依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原本人民的聲音是要直接傳達給人民所委託的國家機器,這種「直接式民主」,是實現憲法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的最有效方法。但礙於現實運作上的困難,因而設計出「代議制度」,這是屬於「間接式民主」,所以憲法第62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委員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委員要確保人民的聲音確實傳達至國家機器。同樣地,立法委員既然是人民授權的代表,當然也是對人民負責,並非政黨。可見,政黨用黨紀來控制立法委員之投票,顯然是違反民主憲政原則。

立法委員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對行政院長有提出不信任的倒閣案,其投票是憲法上權利,立法委員基於前述國民主權原則,立法委員是對人民負責,而非是向政黨效忠!

所以,呼籲國民黨、民進黨、台聯黨和親民黨,不應利用政黨的黨紀處分來控制立法委員行使其投票表決權,政黨的力量不應凌駕於人民及立法委員的憲法職權,各政黨應尊重立法委員的投票權,這樣才是遵守憲法、維護國民主權的政黨。

二、 政黨以黨紀處分脅迫立法委員行使投票表決權,也違犯刑法第142條妨害投票自由罪:

刑法第142條妨害投票自由罪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政黨以黨紀處分脅迫立法委員按照政黨的特定意志行使投票表決權,已妨害立法委員自由行使其憲法賦予的不信任倒閣案投票權,執行此妨害投票自由行為的政黨人士,已違犯前述刑法第142條妨害投票自由罪的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呼籲國民黨、民進黨、台聯黨和親民黨的各政黨人士,切勿以身試法!

三、 政黨以黨紀處分脅迫立法委員行使投票表決權,是違反憲法的政黨,應可宣告違憲解散:
同時,政黨以黨紀處分來脅迫立法委員行使投票表決權,政黨的力量已凌駕於立法委員的憲法職權之上,已經違反憲法第2條的國民主權原則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的立法委員不信任案處理權,這是違反憲法的行為。又如此「列寧式政黨」,即政黨內部是由上而下產生黨意,欠缺民主政治下之政黨所應具備之民主化必要條件,也是屬於違憲的政黨,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可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9條之規定,而遭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解散。

呼籲國民黨、民進黨、台聯黨和親民黨各政黨,不要以黨紀處分來脅迫立法委員行使投票表決權,這是違憲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政黨不是黑道!政黨不能以如同幫派的不民主行為來脅迫、綁架立法委員!各政黨應共同尊重立法委員的倒閣案投票表決權,這樣才是遵守憲法、維護國民主權的政黨。



陪審團推動聯盟
召集人 鄭文龍律師
2013
101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