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以集會自由捍衛集會自由──對4.11自主抗爭行動的幾點聲明

以集會自由捍衛集會自由
──對4.11自主抗爭行動的幾點聲明

49日,中正一分局廢止公投盟合法的集會遊行許可,並在毫無法源依據下,宣告日後皆不予許可,等於是從此永遠封殺了公投盟合法集會的空間,這是完全違法且違憲的行為!411日清晨,警方先是與公投盟假意達成協議,再於凌晨未舉牌即違法驅離立院前的公投盟群眾。於是,網友自主性發起路過中正一分局行動,要求還給公投盟集會權利,主管官員並應對違法之驅離與禁止處分負起責任。

4.11自主抗爭是合法的緊急、偶發性集會

有人質疑:「是否有意見就可以聚眾前往政府機關?」答案是肯定的。集會遊行表達意見是任何人的權利,人民有權前往主管機關前集會表達政治意見,本就是集會自由的主要內涵!至於4.11的自主抗爭行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中已明白表示:因臨時性、急迫性事由而為集會遊行,不需事前申請許可甚至報備。因為大法官也承認,如4.11般的偶發、緊急性抗爭,時間上根本來不及,也不存在帶頭的人來申請。雖然大法官給予了修法的緩衝期,但已被宣告違憲的法條,基於憲法最高性之法理,自不得繼續援引,遑論拿來對付人民?因此,晚間的自主抗爭完全屬於憲法及集會遊行法所保障集會自由的範疇。

司法程序緩不濟急 公民發聲合情合理

針對集會遊行的處分具有急迫性,冗長的行政救濟程序根本緩不濟急。試想,如果今天警察不只針對公投盟,而是所有參與過太陽花的成員與組織,都不許可集會遊行,小蜜蜂不能開講、闌尾也不准割,日後甚至將範圍擴大至NGO或是反對黨。難道大家能夠等到打完三、五年的行政訴訟,甚至再等待大法官釋憲再來反服貿?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從聲請到解釋文作成花了超過1300天,顯見社運者若僅能將時間與心力虛耗於無意義的司法訴訟中,這不就正是當權者的願望?更何況,我國的行政訴訟對緊急處分向來核准率極低,就連聲請停止執行拆屋還地且具有社會知名度的苗栗大埔案,也直接遭到法院以無停止執行必要而駁回,根本完全無法期待司法能夠帶給集會遊行即時的正義。因此,即便能夠進行司法訴訟,公民發聲仍然合情合理。畢竟,坐以待斃並非理性,求生才是。

為什麼是中正一分局?──主管機關帶頭違法違憲 毀棄人權、法治

對於411日清晨完全違法的驅離行動,以及封殺公投盟集會自由的命令,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在面對市議員之質詢時,竟然明確地表示:「這是我的職責!」並且將負起違法違憲的責任。我們非常好奇,究竟是誰告訴他,可以超越經過人民同意的法律、違背一國之本的憲法,完全不受拘束的恣意任行?我們必須提出沉痛的質疑,請問方分局長,您到底將憲法權利及法治置於何處?
集會遊行法第三條規定集會遊行之主管機關即為「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因此,中正一分局正是本次廢止許可、黑名單及驅離行為的主管機關。無論是自為處分或上級命令,分局長方仰寧均有權亦有責對以上違法違憲的行為做出交代。因此,晚間網友自發性的前往中正一分局,表達不滿且要求中正一分局長給個說法,無論是行動或是訴求對象,均非無的放矢。

正視公民訴求 撤銷違法處分 保障集會自由

今天,人民站出來,不僅是為了今天站不出來的公投盟,更是為了明天自己依然能夠站出來表達意見而努力。很遺憾的是,就算是和平的集會,仍舊發生了群眾無故遭警察拖入警局與毆打的事件。今晚由於相信方仰寧分局長的承諾,我們暫且散去。但是,我們相信每位今晚路過的公民,都會持續睜大雪亮的眼睛,監督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是否確實地受到保障。因此在此要再次重申,請台北市政府嚴肅正視廢止集會遊行許可、創造黑名單的違法違憲,立即撤銷對公投盟的違法廢止許可處分,以維護每位公民的集會遊行自由!

維護每位公民的言論以及集會遊行自由,那就是我們每個人今晚站出來的唯一理由!

台大法律學生挺318 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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