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我無罪,我控訴!



我無罪,我控訴!

鄭雅苓

如果你還不認識他,你應該要開始認識他。

200215日臺中豐原十三姨KTV發生槍擊案,有兩名死者,一名是豐原派出所的警員蘇憲丕,一名是在包廂內開槍射擊高粱瓶助興的羅武雄。有傷患兩名,一名是梁漢璋,一名是鄭性澤,他左小腿因為被流彈波及導致開放性骨折。

200216日凌晨,鄭性澤在醫院檢查及包紮完傷口後隨即被帶回警局,在警方問訊時坦承犯案。在檢察官及七名員警的陪同下到案發現場,準備模擬犯案時,鄭性澤突然翻供,說他沒開槍。在檢察官嚴厲質問為什麼說謊時,他只說了「我怕,我怕,因為沒遇過這種事」。

原來在審訊的過程中,警察用鼻子灌水、電擊生殖器毆打等方式來訊問他。而看守所體檢表載明鄭性澤身上有在醫院檢查中沒有的新傷「左眼內瘀血、左眼浮腫、左大腿外側瘀青」。 

就是這份「非任意性自白」,以及法官在審判時,也沒有用「無罪推定原則」,讓鄭性澤死刑定讞。

刑法規定自白時應不受任何干擾,其干擾應包含脅迫、利誘、刑求,若有不法取得的自白皆屬非任意性自白。無罪推定則意指「未經審判來證明有罪確定之前,優先推定被控告者無罪」。

或許這樣的說法在臺灣就跟鄭性澤的父母只能用:「我兒子很乖、很孝順。」這句話來為他伸冤一樣疲軟無力,無法取得公眾認同。有許多人在心中已經做了心證:從案發到死刑定讞共歷時了四年,怎麼可能會誤判?

以下是關於本案的六個疑點,值得任何一個關心司法正義的台灣人省思:

疑點一:鄭性澤因受傷致舒張壓僅為42mmHg之情形下疲勞訊問,違反自白任意性法則。

疑點二:事發現場有兩把制式克拉克手槍在羅武雄身上,有兩把改造手槍在鄭性澤身上。刑事警察局鑑識蘇憲丕身中三槍以及高粱瓶的彈口皆是制式克拉克手槍,而手槍上面並無鄭性澤的指紋。

疑點三:射擊蘇憲丕手槍彈殼均在羅武雄位置附近,而鄭性澤並非坐在羅武雄旁邊。

疑點四:有三個人坐在羅武雄和鄭性澤之間走道狹窄僅有三十八公分。若說鄭性澤在槍戰時走到羅武雄的位置上開槍,那麼走道應該會有鄭性澤開放性骨折而留下的血跡,然而走道上並沒有鄭性澤的血跡。而且對於已經開放性骨折無行動能力的人來說,要在狹窄的走道上迅速穿越三個人開槍,說法太過牽強。

疑點五:與本案相關現場位置、射界,甚或槍械位置均未依鑑識標準作業程序為之。警方在採證時居然將最重要的證物──槍枝,移動了位置。案發時有三位警察曾經指出羅武雄開槍射擊,但在不久後三位員警均翻供。

疑點六:沒有證物可以證明羅武雄在中槍時不具開槍能力。

最重要的一點是,在槍戰發生時,一直跟鄭性澤緊緊靠在一起也受到流彈波及的梁先生出庭作證,鄭性澤沒有離開座位過,直到他被逮捕被壓在地上。

2002年因罪入獄,歷經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2006525日死刑定讞。

兩位律師吳文虎律師、宋永祥律師都在死刑定讞後提出非常上訴,無奈被駁回。由羅秉成律師組成的鄭性澤義務律師團提出了三次非常上訴,檢察總長顏大和已於今年94日為鄭性澤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已分案審理。 

為鄭性澤發聲的民間團體有增無減,甚至今年十月十日在臉書上發起了《鄭性澤一直玩一直玩一直玩的活動》活動開始前,已有民眾先偷跑。在活動開始不久後,鄭性澤的臉書好友人數已破上限五千人,三天下來打卡次數超過三千則,活動直至現在不曾間斷過。民間團體更在十月二十二日於寧夏夜市舉辦了《鄭性澤的夜市人生》,百位民眾冒雨參加。

主辦單位解說:會辦類似活動是因為鄭性澤在獄中十二年,不曾用過臉書,希望可以透過臉書的打卡標記功能讓更多人知道鄭性澤的故事,同時也希望大家能將鄭性澤當做自己的朋友時不時的tag他,時時想起他。

作家張娟芬曾表示這活動效應:「標註活動最真實的效應,就是讓人『把鄭性澤放在心上』。吃到好吃的東西記掛他,在最家常的時刻,或者絕美的海景之前,想到有這麼一個人,被冤枉了,失去了十幾年的青春與自由。標記他,表示自己記得與在乎,並且把這個心念釋放到網路世界裡。這個溫暖的念頭就像一束光線,不斷地反射、折射,引來更多人奇怪地問:鄭性澤是誰啊?於是那一道光的照耀範圍,就往前又推進了吋。」


十二年的歲月流逝了,應該是最輝煌的青春在四面牆內渡過。我們不會因為他是個善良孝順的人就認定他沒罪。但是只因一份非任意性自白,就做出死刑判決的司法符合公平正義嗎?

如果在疑點重重未能釐清的情況下都可以判處死刑,那麼「死刑」就只是一個殺人的程序罷了。

在這樣的司法下,我們隨時都可能成為下一個鄭性澤。與其說我們在挽救鄭性澤的生命,倒不如說我們正在挽救臺灣漸漸死去的司法,甚至是可能受到威脅的──我們自己的生命。


參考資料

《我無罪,我是鄭性澤  紀錄片》

《鄭性澤部落格》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鄭性澤殺警案偵辦過程重大違法瑕疵 監察院要求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等研提非常上訴及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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