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陳水扁總統律師團聯合聲明

陳水扁總統律師團聯合聲明

爰就民進黨前發言人徐佳青女士,於赴美演講時,未親身經歷且未經確實查證,卻指稱陳水扁總統曾收受營造業者數十億元之政治獻金乙事,此虛矯情節,不僅無端引發社會爭議,使陳水扁總統之清白再次壟罩陰霾,進而撕裂支持者情感,已蒙受司法冤抑多年之陳水扁總統,其盼望之正義將待何時方能守得雲開見月明,為正視聽,導正偏差言論,本律師團特發表聲明如后,以捍衛陳水扁總統之名譽及權益:

(一)扁案是眾所周知的「政治迫害」案件,倘真有上開徐佳青女士所指涉之情節,當年傾一國之力,窮盡各種手段追訴陳水扁總統之檢調機關,怎會輕易放過任何一絲一毫打擊陳水扁總統之機會?
           過去陳水扁總統其孤身一人,面對國家機器即特偵組排山倒海而來的訴追,有龍潭購地案、國務機要費案、二次金改案、外交零用金案、偽證案、妨害國家機密案等等,不只有最高法院刑五庭所為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迅速在五都大選前將扁定罪,罕見地在上訴三個月內就「自為判決」將龍潭案及陳敏薰案確定,違背最高法院審案之慣例,已讓外界質疑。此外,對於公務員之定義,前開最高法院判決竟又搬出被棄置不用之舊見解「實質影響力」說來定罪,全然為陳水扁總統「量身打造」般地羅織罪證。又國務機要費案一審審理時,公開抽籤由周占春法官該庭審理,卻臨時撤換法官,無怪乎始終遭受政治干預審判之批評另尚有特偵組教唆辜仲諒涉犯偽證乙事,族繁不及備載。而種種以國家機器追殺卸任之陳水扁總統之作為,實讓人瞠目結舌,此事又發生在馬英九政府主政期間,肇致扁案始終無法擺脫是典型的政治鬥爭案件之陰影,亦讓外界見識到台灣司法黑暗墮落的一面。然,換言之,假使真有徐佳青女士所指涉之情節,當年欲除陳水扁總統而後快之「司法黑手」,豈有不見縫插針、興風作浪之理?因此特偵組尚不敢再進一步指訴,而徐佳青女士所作所為,無非是讓有心人士大作文章,甚至再進行所謂誤導外界之「依法調查」程序作為政治操弄手段,縱然最終如前開追溯陳水扁總統之案件已多數真相水落石出、判決陳水扁總統無罪,惟陳水扁總統之清譽早已再受不白之辱,多年之冤抑及無妄牢獄之苦,又有何人能夠為其平反?
(二)徐佳青女士,係民進黨內優秀之年輕世代,亦位居發言人之要津,其舉止不僅為個人,更是代表全黨而動見觀瞻,然其僅憑虛矯之事實、未經查證,即發表不當言論,徒增社會動盪不安,已失政治人物應有之分際。
                     陳水扁總統在任八年期間,以推動台灣之民主化落實為己任,並肯定言論自由為我國全體國民之應有權利,因此在其所涉可受公評之事項,無不虛心接受社會各界之指教,以擺脫過去戒嚴、專制之遺毒,使政治不再成為「一家之言」。惟此並非允許任何人可以虛構、虛偽之事實發表言論而誤導社會大眾,尤以,徐佳青女士身為民進黨發言人,其言行作為,倘輕率不實,不只容易成為有心人操弄之題材,更讓黨內支持者之信賴蕩然無存。我國實務見解就此亦有明言:「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即徐佳青女士就此未為事先查證,便率而陳述虛矯之事實,並不符法律保障言論自由之要件,且其乃政治人物,此率然指控發言之作為更有未洽!也係荒謬,令人難以置信!
(三)徐佳青女士如無事先查證,應鄭重道歉,還陳水扁總統一個公道!否則民進黨任由此種荒謬發言,還何需敵人?
         徐佳青女士固有個人之言論自由,但對於陳水扁總統是否涉有收受不法或不當獻金之發言,屬嚴重損人名節之指控,應要有相當之事證及查證方得為之。另陳致中個人是否入黨,是否參與立委選舉係其個人自由,不該以不認同之意見來抹黑一心為國為民奉獻之陳水扁總統,此種種誇大言行,更是讓親者痛、仇者快,反而讓近日被指摘收受科技業大老兩億元捐款、弊案纏身之馬英九,在此全身而退,如此,正義公理焉得昭彰!為免誤導,弭平無謂爭議,特發此聲明澄清!
                          辯護律師   洪貴參
                                     石宜琳

                                     鄭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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