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台灣論壇 了解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了解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歐颺


許多教授、研究員、智庫學者、學術界的人、以及國會委員們;對於中國的主題都感到很困惑。

在這整個事件的知識方面,某些自稱具有相當專業的人士,都公然斷言有兩個中國,我們被迫質疑為什麼美國行政當局堅持說:「只有一個中國」?

讓我們回顧2004年,在眾議國際關係委員會的作證:於2004年的421日,東亞及太平洋事務科長 James Kelly被要求解釋「一個中國政策」的基本閳述,他沒有辦法做到。很不幸的從2004年一直到現今,沒有一個國務院官員對這個重要的問題,作出任何進一步詳細的評論,令很多人感到相當困惑。

事實上,美國行政部門堅持「一中政策」僅僅能夠用在對一般大眾很不熟知的「國際法理」來解釋。那就是「戰爭法」和他所屬的「佔領法」,大部分沒有這一方面法理知識的人,都以為「兩個中國」的爭議,是起源於在1940年代的「國共內戰」;其實這一種概念是錯誤的。對「台灣問題」要有較正確的認識,應該從「二次大戰」裡「太平洋戰區」遺留下來的問題來探討。

回顧過去「二次大戰」的歷史,很多所謂的中國專家似乎默認中華民國蔣介石,將19451025日在台灣的日本投降典禮日,定義成蔣介石想要的重大意義的日子;在那些典禮上蔣軍官員都說臺灣主權屬於中國,並宣稱是台灣「光復節」,然而在「戰爭法」下包括「日內瓦公約」、「海牙公約」和其他已制定的國際慣例來解釋都是「不可能的事」。

「投降典禮」僅是象徵著「軍事佔領的開始」,征服者有權利和切實的義務來佔領以征服的地區。並解釋任何佔領區主權的轉移,在二戰期間所有軍事攻擊台灣(或者至少有99.5%)對台灣的攻擊,都是來自美國的軍事武力。但是,麥克阿瑟將軍派遣的行政當局,是由中國蔣介石的國民政府來佔領。在194510月以後台灣還是日本的主權地區。直到1952428日「舊金山合約」生效之後才結束。

很明顯的,「舊金山合約」裡面指明美國是主要佔領國,由上述的資訊我們可以很快的做出三個重要的意見︰第一、在19451025日中華民國(ROC)僅是被派遣來執行軍事佔領台灣的行政當局而已。第二、在194912 ROC中央政府遷來被佔領的台灣,它是遷到中國國土以外的區域。第三、由於1952年「舊金山合約」生效起盟軍已經解散,但是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卻默認(或是既成的事實安排) 繼續佔領台灣,換句話說ROC是當作代理美國佔領,另外為了維持流亡政府的法理地位,在這點上有兩個疑問;(1)台灣是否ROC的一部分?(2)台灣是否PRC(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事實上,美國行政當局從未承認台灣被武力合併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區域內。暗示︰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很清楚,相關的文件證明如下︰

台灣不是ROC的一部份,在ShenRodger的案子裡,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庭於1959106日由國務院關方宣示表決,法官判決認為中國共和國臨時首都,從1949年起ROC的臨時首都在台灣台北,並且在這島上執行行政權,但是福爾摩沙的主權並沒有轉移給中國,福爾摩沙不是中國的一部份,至少還沒有,而且除非有適當的條約生效之後,福爾摩沙可說是被ROC政府管理的區域,或被佔領的地區,但不是被官方認定為ROC的一部份。

台灣不是PRC的一部份,在國會的研究報告︰中國台灣,一個中國政策的演變到200779日可分下列幾點︰(1)關於台灣的主權美方沒有明確的敘述。在美中三個公報(19721979、和1982)。(2)美國認知台灣海峽兩岸只有一個中國。(3)美國政策裡沒有承認PRC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擁有主權。(4)美國政策裡沒有承認台灣是主權國家。(5)美國政策認為台灣地位未決定。

結論: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101PROC於北京建立,是唯一的合法中國政府。台灣不屬於中國也不是獨立的實體。台灣是美國的佔領區,這個意思是台灣是美國的一部份嗎?答案:不是,台灣的法理地位是有如在美國獨特的法律架構內,作為軍事政府佔領的託管地。

希望在不久的將來美國行政當局,能夠在一中政策下更明確的解釋〝基本闡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