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6日 星期四

針對監察院的彈劾 賴清德的聲明

針對監察院的彈劾 賴清德的聲明


針對監察院對本人的彈劾,本人嚴正表達無法接受,並向監察院提出三點質疑,請監察院清楚向社會說明。同時,我向全體台南市民再次承諾,掃除黑金,改革地方政治的決心不變。

第一個質疑是監察院彈劾的根據?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

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依上開解釋,地方政府與地方民意機關,屬制衡性質,而中央政府亦僅能就特定事項為適法性或適當性的監督,府會間的爭議,尚非監察權行使的對象。

監察院對本人的彈劾案,未見指明本人有任何具體的行政違失的證據,只見欲加之罪的扣帽子,請監察院清楚向社會說明彈劾的根據何在?

第二點質疑是為何甘冒違憲擴權、傷害民主的大不諱,選擇性彈劾本人,卻怠忽職守,放任八仙塵爆與教育部強推違法課綱,讓年輕學子喪失寶貴生命而不管,選擇性辦案,所為何來?

依據憲法第44條的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即中央五院的爭議其調解權在總統。因此,地方自治團體府會的爭議調解權在行政院。地方府會互動關係,應由地方府會政治力自行發展解決,或經由行政訴訟、或經由地方制度法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實無監察權介入的空間。所以今天監察院針對此案彈劾本人顯係擴權,傷害民主莫此為甚。

地方政府非不受監察院之監督,但其監督標的是屬於行政權行使,例如過去監察院因台中衛爾康餐廳大火展開調查並彈刻林柏榕市長,才是監察院應介入調查的事項,今天監察院放任教育部蠻橫推動違法課綱,致使年輕學子失去寶貴生命、社會動盪不安,及新北市八仙塵爆國內有史以來最嚴重的公共危險傷亡案、苗栗縣敗壞財政等重大的行政違失,為何不見監察院介入調查或進行彈劾?請監察院向社會說明。

第三點質疑是本事件中真正傷害腐蝕台灣民主的是李全教的賄選,今天本末倒置,彈劾本人,請問,當李全教當選無效官司定讞時,如何向本人及社會、台南市民交待?

真正傷害民主的是賄選,李全教因議員與議長的雙重賄選而取得權力,其中議員部分,他的競選總幹事黃澄清及樁腳等五人才在上週五及5月初被台南地方法院判處五年不等的刑期。同時,李全教的議員當選資格檢察官業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議長賄選部分,除遭羈押、鉅額交保外,也被檢察官提起賄選之訴。所以,李全教因賄選取得議員資格之不法事實,隨著司法程序的進行,已逐漸明朗,其權力取得既然不法,其權力行使自然不具正當性,傷害台灣民主的是李全教。請問,當李全教當選無效官司定讞時,如何向本人及台南市民交待?

我的承諾
「堅持改革,捍衛台灣」是我棄醫從政的理念。政治從地方開始,為了維護台南人的尊嚴,為了讓台南這塊民主聖地不被蒙羞,我不計毀譽,在李全教官司未釐清前不進入議會,不會因為今天監察院的動作而動搖。我再次向市民承諾,掃除黑金,改革政治的決心不會改變,並向市民負責。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