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0日 星期四

又見烏龍法官

又見烏龍法官

郭正典

據報載,基隆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副教授郭博文,二○○九年向學校提出「台灣北部休閒農場農業資源體驗活動之研究」,事後卻遭檢舉其33頁的研究報告中有30頁涉嫌抄襲所指導的張姓女研究生碩士論文,還拿不相干的發票、收據詐領校方研究補助款三萬七千元。法院開庭時,郭強調該研究報告是和張女「共同著作」,他指導張女的論文時就有處理她論文中的研究架構等內容,並引介四家農場給張女;報帳不實只是行政疏失。智財法院審理後,依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將郭判刑六月,可用18萬元易科罰金定讞。

這件"剽竊"案的判決大有問題。碩博士生的碩博士論文不能視為碩博士生的個人著作,它應該是學生和老師的共同著作,甚至老師的貢獻度還遠大於執筆的學生,理由是有關研究的動機、構想、研究方法、研究工具、困難的克服、研究經費的申請、指正錯誤、修正研究方向、修改論文、答辯及最後的定稿等等全來自指導老師,故老師才是研究的主導著,居於關鍵樞紐地位。一般而言,研究構想通常是老師給的,學生只是研究計畫的執行者而已。學生把老師的想法做出來,結果當然是主要屬於老師,怎麼變成學生單獨擁有的?即使有少數情形是研究構想來自學生,但被老師認可為研究主題,此時老師依其學養而做的認可也需要被肯定。如果提供研究構想不重要,執行才重要,那麼楊振寧和李政道提出的宇稱不守恒(parity violation)構想經吳建雄博士用實驗證實後,結果怎麼會是楊振寧和李政道得到諾貝爾物理獎,而不是吳健雄得獎?

碩博士論文的封面不會只寫學生的名字,其上一定也寫有指導教授的名字,用意是告訴大家這本碩博士論文有那位指導教授的血汗在其中,其結論也經該指導教授認可。碩博士生的論文封面上既然有指導老師的署名掛保證,為什麼法官還會認為那本碩博士論文是學生的個人著作?指導老師有上述那麼多貢獻,他就是那本碩博士論文的共同作者。他要使用那本碩博士論文內的任何資料,不管多寡,那都不叫"引用",而是直接使用他所共同擁有的資料。而且該研究成果也不是"學生的著作",而是指導老師和學生的共同著作,甚至指導老師的位階還高於學生,因為碩博士論文一定要有指導老師和口試老師的簽名背書才有效。沒有老師的簽名背書,那本碩博士論文根本拿不出去,學生也拿不到學位。

本案若成立,恐怕以後老師寧可找助理一起做研究,也不願意浪費時間、精力、及珍貴的點子去指導碩博士班學生了,這對台灣的學術研究及人才培育將是嚴重的打擊。本案若成立,恐怕也會是國際學術界的大笑話,因為以後老師用學生做出來的任一圖表數據去演講、上課及發表學術論文,都將涉嫌剽竊。如此一來,學術界將永無寧日,且不限於台灣,因為指導老師有權運用其學生所做的數據資料是學術界的通例。如果學生把老師的創意做出的成果後變成學生一人獨享的創作,則政府首長的政策經基層人員執行後其成果也是基層人員的創作,而不是政府首長的,如此則政府首長拿基層人員所寫的結案報告向各界發表時也將涉嫌剽竊!真是荒唐!

本案法官把這位指導老師當作學生論文的抄襲者,十足是個不懂研究如何進行、老師如何指導學生、學術界如何產出研究成果的烏龍法官。台灣經常有烏龍法官做出烏龍審判,改用陪審團制度或可矯正法官因為學養不足及常識不足而做出不合常理判決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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