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政治迫害陳水扁

政治迫害陳水扁

楊上民

2015-11-20 22:57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因龍潭案入獄,竹科管理局對陳提出的民事告訴三審已確定敗訴,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在臉書痛批,「六年黑牢是關爽、關假、關冤的嗎?」

陳致中表示,從竹科管理局敗訴的民事官司中,法院認定此案沒有金錢上的對價關係,加上北檢先前針對辜成允所涉入的龍潭案洗錢也作出不起訴處分,原因在於此案並無不法所得,在特偵組的簽結案裡,也現出陳水扁被冤枉的端倪。

陳致中認為,特偵組於「龍潭案 - 劉世芳及魏哲和簽結案」亦作出說明,明確提到竹科管理局當年的購地價格沒有比市價高,「自然也無圖利辜成允」,陳反諷,「世界上豈有行賄後還讓自己賠本的?」。

楊上民認為,陳水扁是被馬英九事先設局,指使「特偵組」在陳水扁卸任總統之時,於審判前就先遭扣押,被強制塞進囚車關入大牢,導致被扣的陳水扁,高舉被扣的雙手,高喊「政治迫害」。

陳水扁是卸任總統,隨時有情治人員隨身監護,哪怕有通天入地的本領也沒有機會逃亡。周占春法官裁定以卸任元首沒有逃亡疑慮而無保放人,明顯的是在保障人權。

馬英九再指揮臺北地方法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的決定,把周占春換掉,改由聽從馬英九的法官蔡守訓等人,以自由心證之理由,判決陳水扁有罪。

主辦球場比賽單位,意圖影響比賽勝負結果,於比賽進行中突然擅自抽換裁判,這麼一來,不但對敗北的一方不公平,也是欺騙觀眾的詐術行為。觀眾有權向主辦單位抗議。

卸任總統陳水扁訴訟案台北地方法院突然擅自抽換法官審判,不但對被告陳水扁不公平,也是欺騙民眾的詐術行為。

前總統陳水扁貪瀆案以「法定法官原則」公開抽籤決定,在二度抗告後,因對該合議庭的移審決定有所不滿,而由司法行政介入。高院竟然採取所謂的「秘密分案」來逃避輿論的關切。後來,台北地院庭長開個「閉門會議」,將審判權併案移轉。台北地院依其院內自訂刑事分案要點之規定,由庭長會議將案子移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自屬違法;台北地院庭長的決議,似違反大案不併入小案(扁案被告有14人,國務機要費案被告有4)及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的原則,台北地院5位庭長的併案決定,似亦牴觸「法定法官原則」。

如此明顯不合法的做法,其背後當然有人在下指導棋,這個人就是以「政治運用司法」的馬英九。

法律條文沒辦法限制自由心證的活用。法官和檢察官都是用自由心證來作為起訴或不起訴及判決的利器。自由心證是辦案的法寶,於是形成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陳水扁就是「自由心證」的受害者之一。

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洪英花指責,「扁案判決,自始無效」。然而自始無效的判決,竟然讓陳水扁坐了六年的牢,現在還是保外就醫的不自由身。這些判陳水扁坐牢的法官,已經觸犯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蔡守訓等人,明知陳水扁無罪,竟以自由心證之理由,判決陳水扁有罪,使其坐牢而生重傷疾病。蔡守訓等人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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