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日 星期四

從華獨走向自由台灣(二)

從華獨走向自由台灣(二)

自由台灣黨黨主席 蔡丁貴

三、統治體制權力結構與演變

在台灣許多人對於統治體制的概念並不理解,時常將體制與體制的統治者混為一談。體制(system)看似實體,其實是抽象的。一家公司或學校在他們的權責範圍之內就是一個管理的體制,他們的權責不是來自他們的硬體,而是來自他們的組織章程,管理階層只是權力的運用操作員而已。就一個政府來說,憲法是權力的來源,不是總統府的建築物,也不是擔任總統的個人,因為正常的憲法是經由人民的授權而制定的。

在台灣,許多人也分不清楚「政府」與「國家」的區別,更何況「國家」一詞還時常與「民族」及「主權國」混成一團。「政府」又與執政的「政權(regime)」不加以區隔。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不論執政的「政權」如何改變,永遠都無法改變流亡政府的身份與地位(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稱之為管理當局,governing authority),只是行政作為上會有不同而已。

一般人聽到「革命(revolution)」一詞大多數會心驚膽跳,聯想到的就是拋頭顱灑熱血。其實革命只是改變(change)的極致。累積小小的改變造成大的革命是一種方式,一次性的大改變也是革命的方式。革命有軟性的心靈革命,知識革命;有科技性的工業革命,電腦革命,手機革命;有手段性的軍事武裝革命,非暴力抗爭革命,等等。

1、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動態權力平衡

在一個體制之內,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權力關係不是靜態的,而是一種動態的平衡,基本上是一種「彼消我長」的平衡關係。更多的時候,因為被統治者太過於脆弱而呈現弱肉強食的奴隸狀態。這種狀態不是獨裁政治體制所獨見,在財團控制政商勾結的政府體制也會出現這種狀況。

吉恩夏普將維持體制運作的支撐力量歸類為6大類:1、正當性(legitimacy)或合法性(authority),2、公務人力資源,3、技能與知識,4、無形的因素(包括意識形態),5、物資資源(包括黨產、國營事業)及6、懲罰制裁的工具(警察、檢調、司法及軍隊)。其中,第13、及4項是軟體的條件,第5項是硬體條件,第26項是人力條件。在一場自我解放的反抗運動當中,是在比較統治陣營或是抵抗陣營那一方更能掌握這些權力支撐的項目,反抗陣營的戰略規劃就是在於如何在壓迫之下運用智慧發揮創意而得到更多權力支撐項目的支持。

歷史告訴我們,被統治者對這些權力支撐的掌握絕對不會來自統治者慈悲的施捨,都是經過抗爭才能得到的。這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立場先天性的差別。期待統治集團在掌握權力之後,會主動釋出權力以提升被統治者的權力比例是高度樂觀天真的浪漫。可以說,沒有政治實力,就沒有政治影響力。政治實力來自人民的集體意志力與行動的決心。

2、台灣政治情勢演變的歷程

吉恩夏普將權力支撐的第一項涵蓋了合法性及正當性。在台灣,政府統治的合法性與政權(regime)的執政正當性還是有必要加以辨別區分。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不論由那個政黨執政,都無法取得統治台灣的合法性。但是贏得選舉就可以取得流亡政府執政的正當性。換句話說,任何政黨執政,在改變中華民國的統治合法性之前,中華民國都是流亡政府,仍然無法以「中華民國」代表台灣通行於國際社會。不會因為台派的政黨候選人當選中華民國總統執政,台灣就獨立了,台灣就等於中華民國了。當然中華民國的總統不論是誰,都沒有權力直接將中華民國變成台灣。

不過,台灣民族的自我解放運動並非毫無進展,民主自由的程度確實在人民的抗爭之下也有進步,可以改善內部性殖民的部份問題。但是,台灣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台灣主權國地位確認的問題。這個問題在得到解決之前,台灣人民在國際社會仍然都只是永久次等公民的地位,隨時都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與屈辱。台灣人民必須誠實面對這個問題。

整體而言,台灣主權國地位問題的發展,雖然還不到圖窮匕見的最後階段,但觀察流亡政府在台灣統治70年,即使透過學校教育及媒體公民教育的雙重洗腦,吉恩夏普所提到權力支撐第4項無形因素中的意識形態演變,仍然可以觀察到整體社會改變的主軸方向。從1945年到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是中國的合法代表,也代表二次世界大戰時的盟軍來台灣接受日本的投降,當時的意識形態是中國統一(還未住民自決。簡稱中統),到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在中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推翻而逃亡台灣以軍事戒嚴控制台灣,到1987年解嚴、1996第一次直接民選總統之前的這段期間,社會的意識形態主流是中華民國式的中國統一,簡稱「華統」。台灣在2000年首次政黨行政權輪替,2008年中國黨復辟成功,到2016年選舉出現行政權與立法權的政黨輪替,可以說是中華民國式獨立(簡稱華獨)階段的開始。1996-2016這段時期是一個意識形態轉型的起伏擺盪期。從2014年春天的社會運動及之後兩次選舉的結果來觀察,台灣社會的意識形態要從「華獨」再擺盪回去「華統」的機會應該接近於零了。

但是,「華獨」並不等於「台獨」。如果「華獨」只是要「維持台灣人民有選擇權利的現狀」(可以選舉,但可以罷免嗎?可以合理公投嗎?)只是要「維持台灣不屬於中國一部分的現狀」嗎?(台灣早在1895年日中戰爭的馬關條約之後就與中國無關)。如果「華獨」是要維持中華民國憲法體制,要繼續維持內部性殖民的現狀,將人民的福利照顧分成不同等級,讓司法體系容許意識形態控制,這是我們要追求的自由民主嗎?如果「華獨」要繼續維護中華民國憲法,不但讓中國利用這部與台灣毫無關聯的憲法找到侵略台灣的藉口,而且讓台灣人民無法在國際社會行使主權,這樣的現狀難道是我們可以獨立苟安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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