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日 星期四

立法從嚴和立法從寬的差別

立法從嚴和立法從寬的差別

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秘書長 黃育旗 (Johnny Y.C. Huang)

在台灣有一句諷刺司法單位,或是執法人員的流行語:法律千萬條,卡輸黃金一條。亦即只要任何人犯罪被判刑,只要你有錢,大都能夠擺平。這就是目前台灣的司法,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最近幾年更進一步,流行一句: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 (後面這一句必須用台語唸詞才會有押韻)

其實人治的社會就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而法治的社會就是「立法從寬,執法從嚴」。全世界的落伍國家都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一般守法的人光看法律規定嚴格就會心生害怕,用一句台灣話講「師公哄死鬼」。立法從嚴只是欺騙大多數不懂法律的人,尤其普遍的台灣人都怕上法院。其實那也是一種人生的經驗。譬如大多數的美國人被警察開罰單,就上法院為自己辯駁。若遇到開罰單的警察沒出庭,大多數的警察都不會出庭,而法官也大都裁量減低罰單原來的金額,有利於被開罰單的人。所以,文明國家的人很愛上法庭為自己爭取權益,主因是文明國家的法官就像你家隔壁的鄰居歐及桑或是歐巴桑那麼親切。法官不過就是公道伯啊!。

然而執法從寬就是讓執法人員有從寬或從嚴執法的裁量權,易於讓執法者視犯案情節可大可小,因人而異而作裁量。有裁量權的就可以藉機索取好處。從犯罪學的角度,當然希望能夠有機會花錢消災,輕易買通執法者。畢竟法律的情節輕重,也是由執法人員做裁定的。當執法者有了裁量權以後,就會有一切都好講,一切都好辦,更得以讓執法者藉由權力換取收受好處的空間。這就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弊病。人治社會也就是這樣形成的。

文明國家都是「立法從寬,執法從嚴」,也就是它的立法旨意,從法律的角度,讓人看起來不會很害怕。可是,執法從嚴的結果,卻是一絲不茍,馬虎不得。所以,有在西方文明國家住過的人都知道文明國家的執法者不接受關說,更不容易接受賄賂,讓你感覺執法人員很龜毛,很囉縮,不近人情,很冷漠,其實是很認真(台灣話說:丁真)。這就是「立法從寬,執法從嚴」,和「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很明顯的差別,而這也是法治和人治社會的差別。

在台灣經常可以聽到許多人說台灣已經是法治的社會,這讓人聽了會噴飯。誰不知道在台灣這個人治的社會,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會有關係,沒關係還要創造關係,一切都講究關係。舉凡年節購買車票、機票,遇有親友住院,喬病床,老師調動要花錢請人喬職務,稅務員要調動,警員,派出所長,警分局長調動,有哪一個不用花錢請有力人士喬,不說亦罷!罄竹難書。

另外容在下隨便再舉幾個例子給大家聽,就不難理解其實台灣還是停留在人治的社會。每當遇有消防員因救火喪命,或是警察執法時喪命時,若是死者與上層關係良好,總會聽到他的上司說:我們會從優撫恤,或者是我們會依規定辦理。從優撫卹這句話就表示死者有關係。一切依規定辦理就表示死者沒有與上層有良好關係。沒關係就必須找關係,否則,國家訂定有各種傷亡賠償撫卹的制度,一切均得依法定程序,和法定理賠金額予以撫卹,怎會有從優撫卹呢?


1 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