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7日 星期四

台灣真正的轉型正義要從那裡開始

台灣真正的轉型正義要從那裡開始

大學校院退休教職 陳世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016/08/31)掛牌開始運作,但舉步維艱。立法院院會(2017/06/30)三讀通過《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案,但違法陳情抗議連連。司法改革總結會議(2017/08/12)進入總結回應階段,但民眾信任度不到三成。問題出在那裡?歸根究底可從中華民國行政院(1946/01/12)以《節參字第0397號訓令》強迫台灣本籍住民(二戰結束前已登錄戶籍簿冊的住民與其後裔)一律恢復中華民國國籍開始。二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1952)簽署生效,但日本(1946)仍未放棄台灣主權,強迫台灣本籍住民更改國籍的行事違反《國際法》,英國與美國在同年3月與8月,相繼發表不予承認的外交抗議書。美國法院(2009)已判定台灣住民陷於政治煉獄中,因為過去60幾年台灣住民在沒有被正式承認的政府統治下生活。

中國國民黨的國民政府(1947)頒布《中華民國憲法》並施行;(1948)公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實施,且規定在[動員戡亂時期]該條款之適用優於憲法。國民大會(1991/05/01)決議廢止臨時條款,該條款共施行43年。在此期間因為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中華民國憲法》當然不可施行於佔領區。廢止臨時條款的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經過七次修訂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5/06/10)即以「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為開頭;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憲法及增修條文所載之[統一]及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以符合國際法的規範而言,自由地區是中華民國殘存的領土金門與馬祖,大陸地區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統治的中原。中國(PRCROC)要統一,那是PRC(中原)ROC(金馬)要去談判的,因為清廷將台灣與澎湖永久割讓給日本之後,不論誰在聯合國體制內或外代表中國(PRCROC),都沒有台澎的主權。

中華民國(1947)在中國大陸(中原)行憲後,選出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並於19483月在首都南京正式報到召開集會。但由於國共內戰中國國民黨軍隊戰敗,失去中原的實際統治權,中華民國中央政府(1949/12/07)暫遷至台灣台北市。(1947)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時,中國黨違反《國際法》已將台灣澎湖列為中華民國的一省,故台灣省(1947)亦選出代表台灣的立法委員與國大代表前往南京參加集會。由於反攻大陸根本不可能,為顧及法統並加緊控制台灣,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除了台灣與金馬)都沒有進行全面改選,導致第一屆淪陷區(中原)的中央民意代表任期長達44(19481991),號稱萬年中央民意代表或僵屍國會。1991年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全部改選,1992年第二屆立法委員全部改選,1996總統直選;這些選舉是利用佔領區的選民(台灣本籍住民)投票,選出的中華民國中央民意代表及總統,並不被國際承認。

二戰後中華民國代替同盟國佔領台灣,1971蔣介石被逐出聯合國,在聯合國體制外的中華民國不必將[替代佔領台灣]的任務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承續。台灣的主要佔領國是美國,美國聯邦法案《台灣關係法》(1979)宣布終止和台灣統治當局(19791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務院網頁將原本Taiwan與中華民國的白日旗出示於同一頁面的畫面,(2017/09/01所見)捨棄白日旗改成Taiwan與台灣位置圖(https://www.state.gov/p/eap/ci/taiwan/),圖裡台澎金馬的顏色與CHINA不同。Taiwan代表台灣統治當局,但(1991)以來替代佔領者中華民國或台灣統治當局想要藉由佔領地區的選民投票來取得台灣主權的舉措,根據國際法及國際慣例很不可能達標。

本文開頭所述的轉型正義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的全面改革,可循由世界上自由與民主的潮流,必須讓體制內的法規與既得利益者被多數民意強迫更新或改善。但最近反改革者無所不用其極的使出難以預料的手段阻擾改革,這些紛亂的癥結在於中華民國佔領下的台灣住民的國籍不明與台灣地位未定。台灣當局要憑個人意志或一黨之力,實難以突破七十幾年以來僵固的ROC (KM)硬殼及盤根錯節的中國黨組織,尤其是政府的[基本大法]需要進行革新時。然而執政當局需要先處理的事項是讓金馬住民用現行的公投法,決定他們自己要與中國合併、從中華民國獨立或歸屬台灣統治當局管轄。雖然ROC (KM)用它的憲法與選罷法賦予台灣住民[ROC (KM)的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權,但選出的立委與總統不被國際承認;然而中華民國可參考主要佔領國(美國)的國籍法規,先全面重新登記台灣關係法所稱的台灣住民(the People on Taiwan)的身分並審查確認。台灣統治當局可另立《公投法》、《台灣基本法》、《選罷法》,讓台灣住民建立真正的自治政府,然而這些行事都需要先諮詢主要佔領國(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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