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 星期四

台灣論壇:2018「奮起、革新元年」談陳師孟教授榮任監委感言兼論扁案無罪 理應平反

2018「奮起、革新元年」談陳師孟教授榮任監委感言兼論扁案無罪 理應平反

阿湯哥(「台灣中國,一邊一國」與「推動台灣公投入聯」理念之堅定支持者)

延宕多時的監委提名經歷幾番波折後,本月16日立法院臨時會行使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陳師孟等11人同意權投票,結果在民進黨黨團的全員到齊與支持下,順利通過同意權門檻,任期至2020731日止。期盼陳師孟教授能夠為監察院注入一股清新的氣象,讓素有「御史大夫」清譽的監察院得擦亮招牌,重新點燃國人對行政革新的熱情。第5屆監委現有18人,為前總統馬英九於2014年所提名,當時全額提名29名,立法院於同年7月行使監委人事同意權投票,但有11名提名人未過關。同年9月再補提名11名監委,然立法院遲未能排入議程,故順延至今。

蔡總統2016年勝選上任後,20173月補提名11名監委被提名人,包括:王幼玲、田秋堇、瓦歷斯.貝林、林盛豐、高涌誠、張武修、陳師孟、楊芳婉、趙永清、劉文雄與蔡崇義。其中劉文雄病故,去年11月另補提名楊芳玲。人選皆為一時之選,其中陳師孟教授堪稱為箇中的「亮點」,最受到朝野的注目。立法院院會本月16日上午行使監委同意權投票,民進黨團發出甲級動員令,68名民進黨籍立委外加無黨籍立委趙正宇,全部出動都到場投票,配合時代力量籍的4席立委及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陳超明也皆出席投票,總共73名立委到場投票。結果11名監委被提名人在民進黨團的全力支持下,皆獲過半數立委以上同意而順利過關。其中,瓦歷斯.貝林獲出席投票立委的全數支持,得73張同意票;王幼玲、田秋堇、高涌誠、陳師孟、楊芳婉、趙永清,皆獲72張同意票;而林盛豐、張武修、蔡崇義與楊芳玲,則有70張同意票。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委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委1/2同意為通過。立法院現有113席立委,監委被提名人只要拿下至少57票同意票,就能跨越同意權門檻。

民進黨原本主張應廢除監察院,今再補提名11位監委且獲同意,卻遭國民黨陣營議論有「昨非今是」之嫌。持平論之,今日的監察院業已成為「馬戲團」,幾乎清一色皆為國民黨馬系監委,相信新補任的監委具有「中和」的效果,稍微平衡一下,就不是馬氏的「一言堂」。監察院理應超越黨派,嚴守中立、客觀、超然的立場,以促進政府改革進程為宗旨,然原()18位監委遭到各界指控偏袒且無法遵守中立之分際,目前再補提名11位監委後,雖「藍大綠小」仍然不變,筆者推估未來的情況將可望好轉些。因為在陳師孟等具有本土色彩者在進入後,當或有顯著改善的可能性。即使或成為「末代監委」,此批補提名監委在執行「善後或終結」監院的任務時,必讓人民可望留下了美好的回憶。蓋監察院的存廢屬憲政層次,最後仍須由國會及全民公投修憲為之。如今補提名11位監委後,相信必讓一度死寂、沉悶的監察院反而有壯大陣容之聲勢,日後在「重量級」監委陳師孟的加入後,致使該院日後恐呈現人聲鼎沸,搶佔外界媒體版面,其政治影響力顯有日漸擴張的態勢,並協助小英政府強化諸多施政革新的力道。換言之,此刻新補任後的監察院應是「利大於弊」,應可望振衰起弊、重整其鼓;並讓民調暫時低迷的小英總統,在堅持改革下注入一劑強心針。

新任監委陳師孟本月15日在立法院提名投票前的若干文字表述,對於「平反扁案」將是非常地具有參考價值。他說:從沒想說會有打臉誰的問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民間的反應普遍不佳,原因在於不檢討個案,沒有退場機制,並他認為關於前總統陳水扁涉貪汙的「扁案」應放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而就其看法,陳總統並不構成貪汙,無罪。他也表示:「扁案」四個判決定讞的案子,有程序上的不正義,都有迫害,需重新調查。若這些案子依照正常程序與正常法律見解來看,應該是無罪,因此他主張扁案存有瑕疵。看到過去的政治性案件,很多問題出現在程序正義上,例如:小案併大案、更換法官等,「應該撤銷判決,用無罪推定」。「扁案」並不構成貪汙,這是很多法律界朋友給他的指教,才形成此看法。他並不是隨便批評司法官與檢察官,而是馬政府在執政時的判案結果,根據結論得出「辦綠不辦藍」,此並不是隨意的猜測。台灣司法體系最大問題不是制度而是人,監察權就是唯一解決於司法弊病的辦法。因為司法體無法自律、自清,才要移到監察院制衡。此外,法官法最大問題就是把見解除罪化,以至於很多法官看到很多保護傘就恣意妄為。

筆者另行補充說明一下:陳總統在尚未正式卸任之前,就開始被陳瑞仁檢察官啟動調查程序予以偵辦處理,這是「偷吃步」,此舉顯有違法之嫌。蓋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打開字典,說文解字一下:[訴]為動詞。述說,例:訴苦;控告,例:訴冤、起訴。[究]為動詞,深入探求事理,例:研究。查問、推尋,例:追究、既往不究。綜上得知,「訴究」用在法律上,就是調查與追究法律責任。「訴究」,若以陳瑞仁檢察官的邏輯來說,幾乎沒有起訴就不是「訴究」,這是笑話一則,法律在政治上竟然被玩弄成這樣。試問:「訴究」,用在一般人民犯罪是指起訴嗎?再問一般人民犯罪應以予法律「訴究」,犯罪應以予法律起訴嗎?「訴究」若用在一般人民犯罪,就是指調查直到審判至服刑吧!「訴究」用在陳總統身上的法律事件,居然就簡化、切割為起訴嗎?由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觀之,他已經調查並準備追究陳總統,當然是違憲也!所以,在陳總統任期內開始進行調查現任總統有無違法,此舉顯然已經構成違憲之虞。陳瑞仁檢察官後來曾起訴總統夫人,難道不是因為他在調查陳總統,認為陳總統有罪因而造成總統夫人有罪嗎?請問在此過程中,不是對陳總統進行「訴究」嗎?請問:整個社會、政黨間惡鬥至這樣泯滅人性、良知,台灣還是個文明國家嗎?台灣是我們安身立命之所在,大家要讓台灣再回到過去兩蔣戒嚴獨裁統治的時代嗎?政黨惡鬥尤為激烈,特別是某政黨對於同質性的事情,永遠用「雙重標準」來解釋與認定之,這樣造成台灣社會的價值觀錯亂、人民情感的撕裂,無法統一法律見解,理應不分藍綠皆為相同的標準,屆時受害者必是我們的後代子孫啊!


最後,筆者殷切期盼陳師孟教授能夠仿效昔日監委風骨之典範:陶百川先生諸多的作為與舉措,凡事義無反顧,勇往直前,大破大立,因為人民就是您的最大依靠。蓋監委的基本功能,就在監督政府依法行政與公平執政,同時接受民眾陳情,以保障人權。換言之,監委毋須聽命於總統,更不是主政者的政爭工具或打手,而是要防杜政府濫權;並充分發揮監委的獨立與公正精神,勇於向司法威權挑戰。特別是有特定黨派色彩且在執法過程中不公、程序不正義的司法人員,予以開鍘,以收「正法治、安人心、定社會」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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