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1日 星期四

台灣論壇:如何可讓聯合國防衛台灣

如何可讓聯合國防衛台灣

陳世雄 博士

本文探討中國啟用M503航線的政策,台灣與美國要如何以修正後的公投法因應之。首先,我們需要知道政策是什麼;公共政策是政府或團體為實現目標及目的,經過審慎商議或研究考量後所訂定的重要典章制度、基本規則或執行計劃,可成文或不成文。成文政策通常包含法案與行動計畫等,例如上述的啟用航線與修正後的公投法。擬定或推行政策的過程包括:了解及制定各種可行方案,訂立日程或開立優先次序,然後考慮它們的各種影響來選擇要採取的行動。政策可以在政治、管理、財經及行政架構上發揮作用以達到各種目的。

政策的內容包括:1).目的敘述,2).背景與擬定緣由,3).合宜性與範圍,4).生效日期,5).負責與執行單位,6).規則或規範,7).定義。根據政策類型學,公共政策可歸類如次:A.憲法--確立行政權及法律效力,是立法、行政、司法機關治理民眾的合法依據,也是人權平等、個人自由的保障;B.法律--可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省縣自治通則等等;C.行政命令--是由政府提出或所採納的行動原則或方針;D.計畫性政策--以計畫案呈現,例如:治水計畫或公營住宅計畫;E.守則--用於強制性的行為,例如: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或交通管理辦法;F.分發性政策--用作福利或擴展服務,例如:政府或團體的福利制度或專業團體成員的培訓制度。然而,對於政府而言,憲法或基本法是最重要的成文政策。

根據上述政策內容,讓我們分析《台灣關係法》這個美國對台政策。1).目的--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2).3).4).綜括--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1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及其他。5).負責與執行單位--美國在台協會。6).請讀者自行參見AIT網頁。7).定義--「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1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最後的「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可以是台灣自治政府或台灣國,但不會是中華民國,因為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席位已經由中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

聯合國(1971)大會2758號決議,當今聯合國體制內的中華民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共),聯合國體制外的中華民國是領土只剩金門與馬祖的殘存國家中華民國(金馬)。因為《舊金山和約》確立美國是台灣與澎湖主要佔領國以及聯邦法案《台灣關係法》美國與台灣治理當局(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府)沒有外交關係,經由鳥籠公投法,台灣人民想要以和平方式讓台灣成為一個主權自主的國家可能相當困難。如今降低通過門檻的新公投法生效,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想想台灣人民要公投些甚麼?

對於被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府(台灣治理當局)占領70多年的台灣人民而言,轉型正義的基本要項是1).釐清並公布台灣被中華民國(金馬)佔領的真相;2).以公投決定是否設置台灣自治政府籌備委員會或台灣國籌備委員會;並且,3).草擬台灣自治政府基本法或台灣國憲法。這些措施無違公投法第三項「重大政策之創制」,因為籌設委員會、草擬憲法或自治政府基本法是重大政策,而使用公投決定第四項的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是針對目前《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的複決,並不能干預第三項的創制;更何況《中華民國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不可施行於占領地台灣及澎湖。然而,美國讓台灣統治當局以Taiwan之名先成為聯合國觀察員或加入聯合國成為會員國,讓聯合國防衛台灣,可降低戰爭風險,維護亞太和平。中國無端進犯台灣之日,即為聯合國合力打擊侵略者之時;有如海珊主政下的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終將被擊潰逐出科威特。以Taiwan之名加入聯合國並非妄想,重要的是台灣要先將條件準備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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