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8日 星期四

監院的午休時間


監院的午休時間

方儉
201838

201711月初我和林瑞珠等人因為看到衛福部公布的核食風險評報告內容離譜,連研究計劃的主持人、報告單位都不列名,也沒有審查意見,這份不合格的報告,也可以公布在衛福部官網上,媒體認為這還是作為政府進口日本核食無健康風險的依據報告。

所以我和瑞珠等人去年1117日去監察院陳訴,要求監院調查。當時監院輪值接見的委員是林雅鋒,以前曾任法官,告訴我,現在監委沒有輻射方面的專家,未來就有了。我苦笑說,這份我們檢舉的報告,正可能是這位未來的監委所主持的計劃,因為該報告沒有具名,不能確定。後來這位準監委親自打電話給我,說明我在媒體上罵的是不是他,我說如果這份報告是他寫的,罵的就是他。

現在這位準監委擔任監委,還主動申請調查衛福部食藥署日本核食進口有無落實。我不知道去年1117日在監察院檢舉的案件下落如何?

民進黨在野期間主張廢除監察院,我們期望有好的監察院,看來監察院自廢武功,進入午休時間了。

當時提出陳情的內容如下:

一、 事實經過:

1 日本核災區食品是否輸入問題,以及如何管制引發國人重視,社會輿論報導關注重點,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秉於職權,應為人民健康福利把關,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職掌食品安全事項。

2 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簡稱ICRP)第99號報告(ICRP, 2005. Low-dose Extrapolation of Radiation-related Cancer Risk. ICRP Publication 99. Ann. ICRP 35 (4).)結論說明:The report concludes that while existence of a low-dose threshold does not seem to be unlikely for radiation-related cancers of certain tissues, the evidence does not favour the existence of a universal threshold. The LNT hypothesis, combined with an uncertain DDREF for extrapolation from high doses, remains a prudent basis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at low doses and low dose rates.(意即-本報告結論:當低劑量閾值時並無證據顯示某些組織與輻射相關的癌症並非無關,證據並不利於現在通用的輻射閥值。結合「線性非閾值」假設,和高劑量輻射的「劑量與劑量率效應因子(Dose and Dose Rate Effectiveness Factor)」高劑量外延,保持嚴謹的低劑量和低劑量率的輻射防護。

3 除非有更新的事實、證據,我國政府並無必要進行所謂「輻射健康風險評估」,因為國際間的共識:低劑量輻射並沒有最低限值。即使完成研究,也不可能設定所謂「安全」的限值。至於要以風險評估,作為國人輻射劑量率與癌症發生關連,更是無稽之談。

4 單純之輻射防護研究是值得稱許的,但是政府以此報告作為決策依據,並表明:「皆遠低於ICRP有關一般人接受輻射劑量每年1毫西弗之建議。」則是引喻失義,因為該標準係規定勞工,或一般民眾,在計劃中不得已的情況下的體外曝露量限值,並非安全劑量。民生消費食品,人工核種會伴隨食物進入人體內,並不適用此一般標準。

5 衛福部食藥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9808)在2017112日發布「受輻射影響食品之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及「日本水產品輻射風險評估」,然該報告是20161231日完成,事隔11個月,才公開此報告,實有違行政程序。

6 這兩份報告並無受委託單位、計劃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研究人員姓名,無法追踪其資格與可信度。

7 這兩份報告文內引用文獻資料亦無按照論文引述論文名稱、版次、頁碼等規範。

8 這兩份食藥署正式官網公布的報導,在科學方面並無同儕審查之紀錄,亦無國內關於低劑量輻射風險分析方法論確立之紀錄,亦無報告最終審查、審查意見,以及公眾參與、溝通的紀錄,無法證明這是有效的報告。

9 輻射檢測因設備、環境、採樣、產地、製樣方法不同會產生極大誤差,所引用輻射數據並無相關資料,僅引用日本政府官方網站上的資訊,數據來源的可靠性都是問題。且各國公布數據格式不同,即使有109萬筆數據,也沒有統計意義。

10 日本核食進口問題,在國內引起軒然大波,亦引起日本不滿,係由於衛福部、食藥署身為主管機關,未有效施政所致。此不僅關乎核食問題,亦反映出國內食安問題之癥結。

11 衛福部、食藥署未針對日本食品輻射污染問題進行實際了解,反而公告不具名的學術機構、匿名學者專家做出未經審議、粗糙的報告,引起社會輿論對於政府又將開放日本核食的恐慌,完全喪失政府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任,以及免於人民恐懼自由之天職。

二、 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1 調閱本案兩份報告「受輻射影響食品之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及「日本水產品輻射風險評估」之行政文政及內部簽呈,掌握事實證據。

2 政府委辦計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係應主動公開的資訊,為何研究單位不具名,相關研究人員匿名。

3 為何這兩份報告未依學術研究報告格式,引用參考資料、論文出處?

4 報告去年底即應結案,為何拖延至今年112日才公布?

5 報告使用的方法論是否經同儕審查?最終報告有無經相關學者專家審議?若有,書面的審查報告、審查人名單與意見為何?

6 此為公眾所關切事務,有無召開公聽會?

7 本案有無利益衝突人士介入?包括但不限於民意代表,或民意代表被提名人?

8 如大院需請專家證人,陳訴人可提供專家名單以供諮詢。

三、 具體訴求:

1 因日本核食進口問題,係民眾關切,與民眾健康福祉關係重大事項,敦請大院審議將本案立案。

2 調閱上開文件,並約詢相關人員,政府官方網站為何公布如此粗糙不完整,且立論偏頗的報告,引起民眾對於政府又打算貿然開放日本核食產生恐慌。

3 約詢兩份報告的受委託單位,確認委辦招標過程是否依法執行,有無潛在利益衝突人士介入。

四、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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