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3日 星期五

法理建國、獨立公投


法理建國、獨立公投

台灣(福爾摩沙)全球志工團 陳世雄博士

台灣民意基金會(2016/09/26)發布的獨統民調,經百分比換算73.4%贊成獨立,26.6%贊成統一。而今中國最高領導人的席位改為無任期制,使得中共政權更加極權專制,台灣住民贊成獨統的比率當更懸殊。但是近幾個月來的獨統民調(有的接受公部門補助辦理)沒有使用二分法答問,夾雜暫時維持現狀及永遠維持現狀的項目來稀釋獨統數據,使得統計結果無法真確表達民意,更有一些人運用這數據偏頗地解釋,企圖引導風向並打散獨立建國的活動。但是喜樂島聯盟「獨立公投、正名入聯」的主題,激起全世界老中青三代真正愛台灣的熱忱,並且團結一致地參加成立大會。

公部門不表態也不支援,然而依法理建國沒有什麼理由可阻擋。《聯合國憲章》「第76b.增進託管領域住民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並以適合各領域及其住民之特殊情形及關係住民自由表示的願望為原則,且按照各託管協定的條款,增進其趨向自治或獨立的逐漸發展。」「第77(1)託管制度適用於依託管協定所置於該制度下的下列各種類之領域:(a)現在委任統治下之領域。(b)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舊金山和約》(1952)日本放棄台灣的主權。以上列示的和約與憲章可以說明:「台灣是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自敵國割離之領土(日本也已放棄台灣主權),現在委任台灣治理當局統治下的託管領域。」

台灣治理當局的名稱由何而來?(1971)託管台灣的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席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取代。但因美國是台灣首要佔領(或託管)政權,仍與聯合國體制外的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府有邦交,美國並沒有將台灣交付中國託管。(1979)美國與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府斷交,訂立美國聯邦法《台灣關係法》,「第二條:1.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治理當局(19791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聯合國憲章》「第81條凡託管協定均應載有管理領域之條款,並指定管理託管領域之當局。該項當局,以下稱為治理當局,得為一個或數個國家,或為聯合國本身。」當今的台灣治理當局要轉變成台灣(共和)國需要經過世界公認的公投。

公投的題目足以影響公投的成敗,我們來看幾則公投的實例。(1999)印尼與葡萄牙在聯合國主導下,同意東帝汶舉行公投,題目為「你是否接受東帝汶成為屬於印尼的特別自治區」,結果78%否決。換言之,東帝汶人民選擇獨立建國,同年10月印尼接受東帝汶獨立,並依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先由聯合國託管32個月。東帝汶(2002)舉行總統大選,並在同年520日正式宣布建國。(2014)蘇格蘭公投的題目是「蘇格蘭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嗎?」題目下方有兩個選項:「是」與「否」。(2017)加泰隆尼亞題目「你是否希望加泰隆尼亞成為一個獨立的共和國?」而且規定議會必須在2天內正式宣布獨立。台灣獨立公投的題目需要我們集思廣益共同擬定,並預先做網路、電視與電話公投以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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