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5日 星期四

「一案不兩查」與「一查再查」的關聯性


「一案不兩查」與「一查再查」的關聯性

楊上民

陳師孟所組的屠龍隊果然開始遭遇黨國威權遺孽的頑抗,監察院強調,基於尊重前任監委職權行使,「一案不兩查」而拒絕調舊案查閱。

舊案如果查有疏漏,則必須「一查再查」,以杜絕疏漏,而還原真相,庶免查而不實的敷衍塞責。

監察院所謂的「一案不兩查」祇為尊重前任監委職權行使,實則並不具理由,因該案有以下疏漏,有必須「一查再查」之關聯:

越方如檢察官在監察院調查報告中的聲明謂:「陳前總統卸任後,我們也認為他不可能會逃出國」。

既然認為他不可能會逃出國,已無逃亡之虞,就不該把陳水扁羈押起來,因為不該羈押而羈押陳水扁,就觸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之罪。

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何況,特偵組檢察官以辜仲諒為了爭取不被羈押而「迎合」特偵期待的供詞,講出與事實不一致的自白,而起訴陳水扁。但是事後辜仲諒已經說出那個自白不是事實,那是越方如密赴日本與辜仲諒取得協議,要求辜仲諒返台對陳水扁做不利指控的不實自白。可見該案件之羈押與起訴,係違背法令者。既然前總統陳水扁案,是因辜仲諒自白不實而遭羈押及起訴,這是當然違法的羈押及起訴案件。

特偵組檢察官吳文忠於2009/03/25接受TVBS-2100全民開講」電話訪問時表示:「陳致中認罪協商我們(特偵組)認為只有這個方法才可以導致扁嫂過來,能抓到陳水扁的只有吳淑珍嘛!現在前面的案子,事實上我們起訴的不是完全沒有漏洞的地方,…(例如國務機要費案)…(又例如龍潭案)…是要證明李界木(與陳水扁有沒有犯意的聯)…但就這案子來看,不是完全沒有機會(被判無罪),還是有空間無」。

特偵組為了要抓陳水扁,設局引誘陳致中去認罪協商,勾出扁嫂過來,才能抓到陳水扁。這種手段是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所以特偵組檢察官吳文忠才會說「不是完全沒有漏洞的地方」。

違法羈押陳水扁,就是一個疏漏,監察委員有再度調案追查之理由,監察院不得以「尊重前任監委職權行使,一案不兩查」之藉口,拒絕監察委員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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